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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2023-04-20

财办库〔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纳入政策范围的有关城市(市辖区)参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3月22日附件下载:附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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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2023-04-13

 财库〔202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二、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三、采购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对数据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四、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五、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予以处理。六、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点击下载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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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的通知2023-03-27

粤财采购〔2023〕3号各省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维护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开、公平、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质疑答复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是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责任,注重方式方法,客观公正处理。要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提高纠纷化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依法办理,严格规范质疑答复程序  (一)明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质疑答复的范围及权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二)规范质疑受理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移交采购人。  (三)规范质疑调查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  (四)规范质疑答复送达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全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结果以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适当方式送达,必要时,可就答复结果与质疑供应商进行现场与电话沟通。直接送达的,应要求受送达方签收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当保存邮件存根,并打印邮件送达详情存档。  (五)规范质疑答复内控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质疑答复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疑答复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沟通,建立质疑答复备查、调解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答复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传至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查。采购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质疑调解机制,根据需要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调解,做好组织协调,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质疑阶段,避免上升为投诉。  省财政厅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省级预算单位质疑答复情况、质疑答复不尽责引起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开展专项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质疑答复不尽职的,由省财政厅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整改,通报主管预算单位,并视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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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2023-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要求,做好2023年地方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在3月24日前,按照不低于10%预留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要对本地区预算单位填报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预留比例进行审核把关,对采购总额填报不准确或预留比例不达标的,应督促预算单位重新填报。对所属预算单位存在合并、撤销、更名的,及时联系“832平台”更改信息。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要求本地区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共同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情况;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并为食堂承包方开通交易权限。  三、鼓励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推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落实,通过通报、考核等方式督促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在“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按期完成采购任务。  各预算单位可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预留份额填报及确认操作指南。平台联系电话400-1188-832。  财政部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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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2-12-07

粤财采购〔2022〕10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            文件下载:《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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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2022-09-30

财库〔2022〕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389。《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下载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 下载财政部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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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 政 部2022年9月6日附件:1 : 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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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招投标新政发布2022-09-15

前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招标方、投标方、中标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部分重点信息如下:PART 01针对招标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十二)严肃评标纪律。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PART 05针对监督管理机构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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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022-06-07

粤财采购函〔2022〕69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加快资金支付,并按粤财采购〔2022〕7号文规定及时清理清退保证金,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粤财采购〔2022〕6号文规定的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粤财采购〔2022〕6号文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不搞“一刀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为做好衔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将于6月10日开放新扣除比例选项,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提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考虑当地工作基础和实际,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省财政厅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稳妥有序推进工作。  四、切实抓好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监督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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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02-01

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下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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